公司应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组对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
发布时间:2021-03-17浏览: 2
公司应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公司在破产中清算组应该对于公司的各方面的才财产如何进行清算。公司的破产清算关系到和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公司员工的权益。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推荐阅读:
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1.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5.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对申报期限、诉讼时效、债权凭证、数额等进行审核,并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以上便是公司在破产中应该如何进行清算的介绍,我想很多人都对公司的清算有了全面的了解。正因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关系到很多认得权益,因此公司的清算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破产清算组对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
目前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 我国的司法实践,就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问题、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标准问题、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人的损害救济问题、继续履行合同的给付问题等四个方面的未予明确。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由破产清算组行使;破产清算组就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作出选择时,应统观全局,权衡利弊,除考虑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外,还应兼顾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破产清算组解除合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破产清算组履行合同接受的给付应作为破产财产,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负担应作为破产费用,先于破产债权获优先拨付,破产清算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相对人按合同约定应获得全额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至于何种情形下清算组应该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目前有关破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造成清算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适用标准往往不同,不利于保护破产企业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债权人与清算组之间的矛盾冲突。
各国破产法一般赋予破产管理人对于在破产宣告时双方均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之履行或者解除以选择权,如日本破产法第59条规定:“关于双务契约,破产人及契约对方在破产宣告时未履行完了时,破产管理人得依其选择解除契约、履行破产人的债务或者请求契约对方履行债务。”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65条的规定,受托人有权决定保留或者解除任何有效合同。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所谓“有效合同”是指在破产时仍有留待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合同。我国《破产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法条赋予了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权,排除了合同相对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而以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名义接管破产企业,履行清理、回收、管理、处分破产企业的财产等清算职能。虽然我国破产法将债务人破产事件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并不因企业破产而当然解除,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使清算工作能顺利开展,合同也不能无条件地继续履行,因此法律必须规定由清算组来处置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或者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相对人之所以没有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主要基于其与清算组保护范围不同的原因,合同相对人保护的是其个人利益,而清算组保护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赋予合同相对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他只会根据有利于本人的情况作出选择,甚至作出利用破产事由来达到规避法律,满足个人利益的行为,而损害其他大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只能归清算组行使,清算组行使选择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相对人只能被动地等待选择。
虽然我国破产法将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赋予清算组,而合同相对人没有选择权,如果清算组迟迟不作出选择,会使合同相对人处在十分不安的状态中, 法律应规定合同相对人在知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有催告清算组在合理的期间内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清算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未在合理的期间内答复,又不明确解除合同的,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可视为合同已经解除。
总之,应对尚未履行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事务的处理也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尚未履行合同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五律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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