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不还妻子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妻子有连带责任丈夫还款吗
发布时间:2021-03-19浏览: 2
丈夫借钱不还 妻子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案情简介:
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计先生与秦女士、孟先生夫妇是朋友关系。孟先生以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为抵押,向机电公司借款200万元,承诺1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孟先生没有归还,机电公司以孟先生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孟先生归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迟迟没有归还。机电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秦女士为被执行人。但是,由于秦女士没有到庭参加执行程序中的听证审查,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又难以确认孟先生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平衡保护机电公司的债权和秦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机电公司的请求宜另行诉讼解决,因此驳回了机电公司的执行请求。2011年11月,机电公司以秦女士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秦女士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向机电公司借过款,丈夫借款的事自己毫不知情。自己既不是丈夫所在公司的投资人,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最多只是偶尔去一下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而且丈夫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丈夫用房产证抵押自己也完全不知道。因此,这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以秦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判决秦女士应与丈夫孟先生共同向机电公司偿还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
问:法院为何确认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答:本案中,被告秦女士只有举证证明,机电公司与孟先生对200万元借款明确约定是孟先生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秦女士与孟先生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机电公司知道秦女士与孟先生之间有这样的约定,才能真正撇清与孟先生所负债务的关系。但在本案诉讼中,秦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因此,孟先生向机电公司所借200万元,是秦女士与孟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秦女士应当与丈夫共同偿还。
妻子有连带责任丈夫还款吗
对于丈夫在外举债,妻子是否要为丈夫还款的问题,相信很多人对于婚内夫妻双方所产生的债务要如何划分职责的问题比较关心,下面就让我们来谈论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此债务是双方签订的,或一方签订的债务,而另一方追认的情况下,此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如果只是是丈夫个人的债务,而妻子并不知情,或知情后,妻子并不追认的债务,那么离婚后,妻子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下列情况也应认为是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
1、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结婚之前的一个人自己的债务。离婚后,由那个人自己承担。
2、夫妻双方约定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由各自所有的,那么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
3、夫妻其中一方擅自举债从事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其中一方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的,那么所产生的债务也为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
5、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抚养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为他人作担保所产生的债务。
7、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所产生的债务。
8、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9、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约定为夫妻其中一方为借款人的债务。
10、夫妻其中一方在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要以忠诚守信为原则,不能存自己负责,全部有双方共同偿还的心理来加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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