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要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由谁承担 如何清偿
发布时间:2021-03-19浏览: 5
应该要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那么要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呢?应该由谁承担债务呢?五律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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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综上,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笔者认为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的规定从根本上说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将决定债务清偿方式的权利交到了债务人和人民法院,而丝毫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明显违反了债权法的基本原理。
我国的一些婚姻法学家针对《婚姻法》的这一不足,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有人提出,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责的债务,从其约定,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不予允许①。但这一设想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夫妻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契约关系,夫妻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以此契约组成家庭这一经济细胞。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会经常地、频繁地发生债的关系。对于这种债务应当如何看待?笔者认为,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夫妻关系,就是个人合伙的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就应当按照处理合伙债务的原则来处理,即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就说明,夫妻对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众所周知,公民承担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合伙债务的规定完全一致。夫妻离婚类似于散伙,既然法律规定合伙组织终止后,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的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弊端在以前就已经显现,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下发了二个解释。其中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足以反映《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弊端的严重性。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债权法合同义务承担(有的学者称债务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这是其弊端的总根源。合同义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而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对债务人进行变更。合同义务承担包括由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以及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承担共同承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并存债务的承担。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可以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协议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来实现。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德国、中国及台湾地区的学者普遍采用无权处分说。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协议偿还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的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其理论依据恰恰是债务人的有权处分说,如何能不引起混乱?另外,自然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是债权法的一个通说,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既然是无限责任,再规定离婚时如何偿还确有画蛇添足之嫌,而且还有将连带债务转化成按份债务的不良倾向,使夫妻以离婚为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有了法律依据。
所以,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完全可以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修改,直接规定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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